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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梅某某盗窃案)_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公诉刑不诉〔2015〕1号

被不起诉人梅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就读于**中学,永登县人,家住永登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梅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梅某某于2014年11月6日、11月12日在永登县“**商店”内盗得现金790余元、620余元;2015年1月11日17时在永登县的“**”商店内盗窃香烟时被抓获,盗窃未遂。

本院认为,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1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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