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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梅某某盗窃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1〕40号

被不起诉人梅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96********,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镇**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2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逮捕;于2020年7月3日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无继续羁押必要,建议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于2020年7月10日经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于2020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梅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下午16时犯罪嫌疑人梅某某在本市云岩区杨惠村贵州**科技有限公司趁被害人张某某玩游戏时,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的一台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经贵阳市云岩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窃电脑价值2520元人民币。

案发后,本案被盗笔记本电脑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梅某某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四条条规定的行为,但梅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公安机关已追回本案被盗笔记本电脑,并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梅某某予以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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