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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梅某某盗窃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1〕55号

被不起诉人梅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73********,汉族,小学文化,安保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住红花岗区**路**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梅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梅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路韵达快递门口,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黑相间的“培特”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100元。

破案后,涉案摩托车已追缴并发还失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赃物已追缴并发还失主,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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