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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梅某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_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田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梅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88********,汉族,安徽省芜湖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小区**室。被不起诉人梅某某因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于2019年6月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8日本院对其不批准逮捕,同日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梅某某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以来,淮南**广场部分业主以工程质量不合格等问题上访,淮南市田家庵区信访局等相关部门及**广场开发企业多次和业主沟通并积极推进合理诉求问题的解决。被不起诉人梅某某等人为制造影响,于5月11日上午10时许带领二十名余名业主打横幅、喊口号在**广场聚集,公安民警在现场对其制止,并对参与人员予以训诫。为进一步制造影响,被不起诉人梅某某等人在“相亲相爱一家人”业主微信群内策划制作横幅,购买统一服装,煽动业主在**广场聚集。2019年6月1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梅某某等多名业主统一服装、打横幅、喊口号、唱歌等,在**广场非法聚集,并抗拒、阻碍现场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持续时间长达3小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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