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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梅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万州检刑不诉〔2020〕Z351号

被不起诉人梅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现住重庆市江北区华新街********。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9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梅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17日至2020年8月17日)。

万州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2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梅某某与王某某(另案处理)在互联网上以每台70-80元的价格购进净水器,在重庆市万州区、南川区、大渡口区等地,采取冒充当地自来水公司工作人员上门处理污水或者谎称小区物管授权统一上门安装净水器的方法,进入小区居民楼室内安装净水器,每户收取600-980元不等的服务费或安装费,骗取徐某某、李某某、叶某某等7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6380元。其中:王某某、梅某某分别单独作案1起,合伙作案5起,分别涉案金额540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万州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认定王某某、梅某某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事实不清,证明王某某、梅某某进入被害人室内安装净水器并收取费用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梅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万州区公安局办案部门发还给被不起诉人梅某某。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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