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安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梅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绵阳市安州区**镇**组**号,现住绵阳市安州区**镇**小区**期**栋**单元**号。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梅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3日6时许,谢某某(另案处理)在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荔林传统米粉店上班期间,骑电瓶车在送货时因路面湿滑摔倒后就医,在住院治疗期间,被不起诉人梅某某、谢某某明知有第三方责任人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况下,隐瞒系工作期间受伤的事实,于2018年8月6日、9月7日、11月13日、2019年7月19日分别在安州区人民医院、绵阳市中心医院、安州区中医院报销了不属于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畴的医疗费共计20142.3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梅某某被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梅某某已退回全部赃款,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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