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四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梅某甲,男,居民身份证号230505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区,住双鸭山市***区**委新楼*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中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梅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10日期间,梅某甲以捕鸟取乐为目的,在位于***区**委加油站后身其父亲梅某乙邻居程某某家后院的树林里,违反政府关于禁猎期、禁猎区的规定,使用滚笼和粘网禁猎工具非法狩猎野生鸟类32只,经国家林业避野生支动植物检测中心对梅某甲非法狩猎的鸟类进行鉴定,其中白腰朱顶雀31只、沼泽山雀1只,以上鸟类均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梅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悔罪。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没有杀害、食用捕的鸟,之前放飞17只鸟,主观恶性不大。是非法狩猎罪中的较轻情节,且系初犯。
本院认为,梅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悔罪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梅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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