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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梅某甲串通投标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浦检二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梅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102271986********,大专文化,系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户籍在上海市松江区**路**弄**号。被不起诉人梅某甲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梅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1月22日移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18年11月22日将本案交由我院管辖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19年1月30日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13日,本院对本案进行听证审查,听取了侦查机关、被不起诉人梅某甲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公司为中标上海市金山区**镇镇区A29-01地块商品房项目装修工程项目,公司副总经理梅某乙指使被不起诉人梅某甲联系*甲公司、*乙公司等4家公司帮助陪标。并利用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中国银行账户,向*乙公司等三家公司账户转入竞标保证金。后**公司以人民币2251万余元中标该项目。

被不起诉人梅某甲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陆某某的证言证实,**公司的关联公司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账户分别转了三笔20万元至*乙公司等三家公司账户,后这三家公司将该资金原路返还的事实。

2.证人夏某某的证言证实,*甲公司帮**公司就**镇镇区A29-01地块投标进行陪标的事实。

3.证人傅某某的证言证实,*乙公司帮**公司就**镇镇区A29-01地块投标进行陪标的事实。

4.证人施某某的证言证实,*丙公司帮**公司就**镇镇区A29-01地块投标进行陪标的事实。

5.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证实,**公司中标了以上涉案项目的事实。

6.保证金交易流水证实,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相关保证金转入各陪标公司的事实。

7.**公司提供其公司的相关材料证书等书证证实,**公司的获奖及缴税情况的事实。

8.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不起诉人梅某甲的到案经过

9.**公司营业执照证实,**公司的工商注册情况。

10.公安机关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不起诉人梅某甲的身份情况。

11.同案关系人梅某乙的供述证实,其与梅某甲实施串通投标的事实。

12.被不起诉人梅某甲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梅某甲作为金岛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梅某甲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综合上述情节,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梅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0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的,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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