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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梅某甲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二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梅某甲,男,197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61978********,汉族,大学本科,住浙江省三门县**街道**大道******单元**室。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于2009年10月15日被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并处罚款740元。因本案于2020年3月2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本案于2020年3月20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梅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梅某甲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JY****号小型汽车从亭旁镇坝头村驶往海游街道上洋路方向,19时15分许,行驶至海游街道西区大道城北村路段被查获。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梅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1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驾驶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呼气检测单、血液提取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行车轨迹照片、人车合影照片、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梅某乙、叶某某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梅某甲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梅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无刑事处罚必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梅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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