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梅某甲,曾用名梅某乙,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20年1月2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临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25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梅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3月19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不起诉人梅某甲、李某甲(提起公诉)合伙承包了临高县**E03地块7号楼、8号楼及B22-B29别墅工程瓦工工程项目,该工程项目的总工程款为4490093.72元。梅某甲、李某甲与分包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签订《瓦工单包施工协议书》后,便陆陆续续招聘80多名工人到工地施工,随后梅某甲、李某甲班组在临高**E03地块7号、8号楼及B22-B29别墅瓦工工程项目中完成了工程量工程款共计3858343.72元。另外梅某甲、李某甲班组还完成了协议书以外的其他工程,完成的工程款为63522元。梅某甲、李某甲班组完成两项工程的工程款共总计为3921865.72元。临高**E03地块项目部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给梅某甲、李某甲两人工程进度款4084195元,占总工程款的89.69%。梅某甲、李某甲在收到项目部拨付的工程进度款4084195元后,只支付了部分工人的工资、生活费,尚拖欠樊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叶某某、李某乙、彭某某、郝某某、曾某甲、瞿某某、皮某某、艾某某、李某丙、李某丁、曾某乙、华某某、姜某甲、姜某乙、段某某、雷某某19名工人工资共计374940元。2019年7月4日,临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梅某甲、李某甲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梅某甲、李某甲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全额支付瓦工班组19名工人工资共计374940元,但梅某甲、李某甲逾期仍未支付。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梅某甲于2020年1月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1月20日,梅某甲的舅舅吴某某已代梅某甲将拖欠的19名工人工资共计374940元全部付清。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欠条、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樊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梅某甲及同案人李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梅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并且被不起诉人已全部支付拖欠被害人的劳动报酬,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梅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高县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刘晓燕
书 记 员:王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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