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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梅某甲涉嫌诈骗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18〕169号

被不起诉人梅某甲,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身份证号码430726********551X,土家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住石门县**街道**栋**。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7月3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19日经本院决定,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安某某,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梅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2018年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石门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5月份,湖南**工程有限公司通过被不起诉人梅某甲的关系,在未走招标程序的情况下,承包了石门县某某镇某镇路灯修复45盏、某镇延伸部分路灯新建19盏、大桥路灯新建6盏、合同标的为26万元的工程。施工过程中,梅某的公司因没有维修路灯的升降车,2016年9月2日中午12时许,梅某的公司负责某某镇某镇路灯施工的具体负责人梅某乙,私下通过石门县某某处职工杨某某、石门县某某局临聘人员梁某某联系到了石门县某某局某某站聘用职工覃某某、杨某某,于当晚背着单位开着石门县住某某镇某某路灯检修。当晚凌晨3时许,杨某某不慎从升降车上掉下来当场死亡。事后,被不起诉人梅某甲为了减轻自家的赔偿责任,利用自己的关系,想法设法给死者杨某某申报工亡,全权委托闫某某处理杨某某善后事宜及申报工亡的事。2016年9月27日左右,杨某某的工伤赔偿还没有落实,被不起诉人梅某某就给杨某某出事时任石门县某某局局长的马某某打电话过问杨某某工亡申报的事,并电话通知闫某某去找马某某,马某某就交代副局长王某某、某某站站长汪某某把杨某某申报工亡的事办好。第二天,闫某某找到汪某某,并拿了一份新关镇政府向石门县某某站申请支持升降车使用的报告的样本,到了新关镇政府找到人大主任康某某伪造了一份以新关镇政府名义向石门县某某站申请支持升降车适用的报告,并把报告的日期提前到杨某某死亡的前一天2016年9月1日,顺利地给杨某某申报了工亡,非法获得工商赔偿金640230元,按事先的约定,赔偿金汇入闫某某的建行账户,再由闫某某转入梅某甲妻子贺某某的建行账户上,归梅某甲所有。案发后,赃款被全部追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石门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2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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