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九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梅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住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街道**路**号**局宿舍**室,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海口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3日被海口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梅某甲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8月22日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19年9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1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莫某甲、梅某乙与陈顺以经营乌龟生意为目的,合股在海口市秀英区**镇**村建设**场,并雇请莫山、被不起诉人梅某甲在养龟场工作。2018年底,陈某某退出合作,莫某甲与梅某乙经商议决定合作买卖陆龟。2019年2月12日,梅某乙指使莫某乙组建一个名称为“**”的微信群,开始在网上出售收购的苏卡达陆龟和红腿陆龟,具体分工为:莫某甲负责收购、出售及邮寄苏卡达陆龟和红腿陆龟给客户;梅某乙负责收购、出售苏卡达陆龟和红腿陆龟以及财务管理;莫某乙负责出售及邮寄苏卡达陆龟和红腿陆龟给客户;被不起诉人梅某甲负责饲养、编号及打包苏卡达陆龟和红腿陆龟。经查实,在未经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2018年11月22日至2019年2月19日期间,莫某甲、梅某乙先后从海口**有限公司共计非法收购苏卡达陆龟362只、红腿陆龟54只,2019年2月12日至2019年5月10日,莫某甲、梅某乙、莫某乙通过顺丰快递的方式先后共计非法出售苏卡达陆龟359只、红腿陆龟23只。
本院认为,梅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梅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长:李思阳
检察官助理:梅利娜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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