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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梦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梦晨)(公开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梁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梦*,女,1970年3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23281970********,汉族,高中毕业,商丘市电视台职工,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团结中路***号*号楼*单元*号,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株洲路建行小区。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1月8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于2018年5月29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处郑州东站派出所抓获,同日临时寄押于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2018年5月31日由虞城县公安局押回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6月12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9月19日向虞城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虞城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8年10月17日、2018年11月30日两次退回虞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虞城县公安局于2018年11月16日、2019年1月2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4月26日虞城县公安局撤回起诉。本案由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宁陵县人民检察院管辖,2019年3月11日由虞城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宁陵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宁陵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24日决定对梦*不起诉,2020年4月24日撤销不起诉决定。2020年2月27日,本案由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管辖,宁陵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15日。

河南省虞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如下:

申请执行人胡*与被执行人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商民一初字第96号判决,判决梦*十日内偿还胡*借款本金442.5万元及利息,梦*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6月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民终41号终审判决,判决梦*偿还胡*本金442.5万元及利息,梦*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12月22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14执148号裁定,由虞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胡*申请强制执行梦*进行立案执行,立案后,虞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向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车通知等法律文书,但梦*未按期如实申报财产,未交付法律文书所指定的车辆,拒绝缴纳罚款,转移财产及转让在永城市荣奕采邑食品有限公司百分之三十的股份,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已生效的判决,情节严重。

经虞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经本院审查后仍然认为虞城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梦*未如实申报财产、转移财产等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已生效的判决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并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对梦*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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