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单位梧州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万秀区**路**号**层**号。
本案由梧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梧州市**建材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10月期间,被不起诉单位梧州市**建材有限公司在未办理林地使用行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梧州市万秀区**镇**村“**”石场内挖山平地、建盖厂房和拓宽路面,占用**镇**村**、**、**林班林地。经鉴定,梧州市**建材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281.97亩(18.7989公顷),导致该处林地已被剥离表土,原生植被破坏,土壤结构被破坏,成土母质裸露,部分山体由于采挖、堆土、平整土地等原因,地形已发生改变。案发后,梧州市**建材有限公司已将非法占用的林地进行了基本复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梧州市**建材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梧州市**建材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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