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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梧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192号

被不起诉人梧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041966********,壮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路**号**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梧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7号小型轿车途经南宁市青某某桂雅路、桂花路、铜鼓岭路行驶至铜鼓雷公岭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梧某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87.36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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