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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植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176号

被不起诉人植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5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9日21时06分许,被不起诉人植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粤A3****号牌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当其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新城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植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6.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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