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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植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1〕153号

被不起诉人植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4198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怀集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8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植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K****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桂澜路与同济东路交汇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植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4.5mg/100ml。

被不起诉人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1年2月2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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