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20〕Z140号
被不起诉人植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怀集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植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3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至11月4日,被不起诉人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微信、陌陌软件,添加被害人董某某、梁某某、魏某某为好友,以虚构身份,编造借款等手段,隐瞒真相,先后骗取被害人董某某人民币1140元、被害人梁某某人民币2120元、被害人魏某某人民币200元。
2019年12月20日,被不起诉人植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梁某某人民币2120元,向侦查机关退赃人民币134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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