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植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寺住持,户籍地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现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大连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植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2020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植某某(法号释禅定)于2007年担任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村**主持。为恢复重建*****寺,其于2007年3月18日经大连市普兰店区**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同意,并于2007年7月23日与原普兰店市**镇**村民委员会《修建*****寺合同书》后通过化缘筹集资金重建**寺。
经查,**寺原址有老殿、狐仙殿、山神殿、十八罗汉。自被不起诉人植某某担任**寺主持之后,其自2007年至2018年期间先后修建了大雄宝殿、观音殿、地藏殿、天王殿、伽蓝殿、祖师殿、斋堂、寮房等。
经抚顺辽东林业司法鉴定所鉴定,上述占用林地修建的设施占用了4.95亩(3301㎡)的林地资源,改变了林地用途,致使原有林地植被遭到严重毁坏,林业种植条件已完全丧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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