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楚*,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94*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楚*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2日1时47分许,在河南省长葛市*镇*村路段,被不起诉人楚*持C1证驾驶豫K79F*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被害人朱*驾驶电动三轮车同向行驶时发生追尾相撞,造成被害人朱*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9年5月27日,许昌莲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许莲司鉴所【2018】病鉴字第19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死者朱*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头胸联合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2019年5月29日,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第4110821201900003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楚*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楚*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楚*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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