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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楚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楚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于甘肃省民勤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01197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新疆**市********号楼*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13时许,犯罪嫌疑人楚某某驾驶新******灰色江淮小轿车载乘妻子杨某某,沿库尔勒市中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38公里+500米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冲下路基与路旁林木相撞,将车内乘客杨某某甩出车外,造成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杨芳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杨某某近亲属出具谅解书请求不予追究楚某某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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