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楚某某交通肇事案)_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汴祥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楚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75********,汉族,大专文化,原任徐州和信集团企管部经理(民营企业),职工,现失业在家照顾其父,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住江苏省徐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非党员,无前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崔会平、马皓悦(实习律师)河南隽秀律师事务所。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7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楚某某驾驶苏GU****号“东风日常”牌小型轿车,沿连霍高速南半幅由西向东行驶至485KM+600M处,由于雨天路滑,车辆失控发生旋转滑移,撞上左侧高速公路桥墩,造成乘车人赵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开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楚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书证:到案证明证实了被不起诉人楚某某的到案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了案件的相关事实;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楚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了被不起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证实了被害人的死因情况;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概貌;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光盘1张证实了案件的相关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楚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具有自首法定的从轻情节,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并与近亲属就民事问题达成调解协议,民事不再赔偿,取得了近亲属的谅解,就近亲属谅解情况已进行复核,无信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楚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祥符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祥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