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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楚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78号

被不起诉人楚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1051973********,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长春市**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0月15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楚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楚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楚某某于2020年9月23日22时31分,饮酒后驾驶辽B****9号白色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长春市体育场东门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37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卷;

    (二)被不起诉人楚某某供述和辩解;

(三)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一份。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楚某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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