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里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楚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31986********,汉族,大学文化,黑龙江省**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6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本院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值班律师王某甲,黑龙江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2时55分,被不起诉人楚某某饮酒后驾驶黑A9***7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沿安隆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卓展二期门前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43mg/100ml。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楚某某于2020年6月13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王某乙、孙某某证言、被告人楚某某供述和辩解、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司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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