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14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楚某某酒后驾驶吉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德惠市**街时,被巡逻交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被不起诉人楚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0.82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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