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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楚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939号

被不起诉人楚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镇**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4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楚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618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向侦查机关调取证据,于2020年12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平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4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楚某某受他人雇佣,驾驶浙D1****号改装油罐车运输涉嫌走私的柴油,在平阳县**镇**社区**被公安民警查获,当场扣押走私柴油33.348吨,价值人民币186748.8元。

经调取证据材料,平阳县公安局未能查明委托(雇佣)方涉嫌犯罪情况以及被不起诉人楚某某与委托(雇佣)方存在共谋,也未查清其是否有其他运输非法柴油行为,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楚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其他犯罪,故本院认为平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楚某某不起诉。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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