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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楚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城院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楚某某,男,195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4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楚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1月3日收到卷宗五册,光盘五张。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不起诉人马某甲、马某乙、楚某某以所谓的“民间资本运作,互助理财”的名义,通过在呼市互相虚假宣传,吸引呼市籍人员到安徽省合肥市,后转移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进行投资活动,参与人员从呼市向上线投资人员以转账、现金存入指定账户或者现金交付的形式,按照每人每份48930元、49700元等进行投资,投资活动以拉人头发展下线作为返利依据的模式,无任何实际投资项目,实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甲、马某乙、楚某某组织领导呼市籍人员进行非法传销活动。截止到案发,马某甲、马某乙、楚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已经有36人来我支队报案,且组织层级已经达到三级,马某甲、马某乙、楚某某均已达到该传销组织的最高级别,且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该传销活动中的组织领导者。该案涉案资金185278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认定的证据不足,楚某某存在已退出且未收取部分传销参与人款项的可能,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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