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50号
被不起诉人楚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47********,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小学肄业文化,务农,住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2019年3月5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由湘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听,湖南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楚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将案件退回湘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6月1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楚某某一直持有一支祖传下来的鸟铳,并存放于湘潭县射埠镇**村**组的家中。2018年10月的一天,齐某某(另案处理)和楚某某的女儿楚某甲因为离婚产生纠纷,便从楚家的杂屋内拿走该鸟铳存放于自己家中。2019年2月3日15时许,齐某某携带该鸟铳和一把钢刀来到楚某某家,将鸟铳还给楚家后,在坪里与楚某甲发生争吵,楚某某见齐某某拿着刀子和自己女儿在争吵,遂报警。当日,湘潭县公安局民警到现场处警,并扣押了该鸟铳和钢刀。经鉴定:该鸟铳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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