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楼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日期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13时11分,被不起诉人楼某某酒后驾驶浙G*****小型越野客车,行经永康市**镇**村**路路段时因不胜酒力下车,随后昏睡在路边,后被执勤民警查获。因无法进行主动呼气酒精测试,遂提取被不起诉人楼某某的血液,送浙江省永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楼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违法记录查询、身份查询信息、呼气酒精检测单、驾驶证查询信息、证人证言、检验报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楼某某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悔罪,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楼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8日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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