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三部刑不诉〔2020〕609号
被不起诉人楼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5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楼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5日中午,被不起诉人楼某某在萧山区**镇**村家里吃中饭时喝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由家里出发驶往萧山区**镇集镇,12时52分许,其沿萧山区**镇溪口路由北往南行驶至萧山区**镇**线周口桥附近地方时,被民警依法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13mg/100ml,被不起诉人楼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民警立即带其到萧山区第三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楼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3.1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楼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限制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告知书,证人俞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证据制作说明,被不起诉人楼某某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楼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楼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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