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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楼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二部刑不诉〔2020〕796号

被不起诉人楼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21983********,汉族,大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台州市椒江区******单元**室,现住椒江区****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楼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3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楼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浙J7****小型轿车从台州市椒江区**村驶出。1时0分许,其自南往北行驶至**路**路段,刮擦冯某某驾驶的浙JH****小型轿车,冯某某报警后楼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经认定,楼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冯某某无责任。经检验,楼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mg/100ml,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楼某某已赔偿冯某某损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楼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楼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楼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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