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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楼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三部刑不诉〔2020〕608号

被不起诉人楼某某,男,195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5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楼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中午12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楼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无牌轻便正三轮电动摩托车,沿杭州市萧山区**路由北往南行驶至萧山区**镇**线**处被民警依法查获。经呼气、抽血检测,被不起诉人楼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81.8mg/100ml。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楼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楼某某供述,案发经过,户籍证明,限制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告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测试结果单,检定证书,呼气测试照片,验血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流转单,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据制作说明,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楼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楼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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