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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楼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公开版)_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昭检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楼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昭平县**镇**街**号,现住昭平县**镇**房。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昭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被昭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昭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楼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侦查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4月份,被不起诉人楼某某提供两张自己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和中国邮政银行卡给谭某某(另案处理)帮助他人在网上的诈骗犯罪刷流水转账,获利6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证明等;2、证人谭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楼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物证:扣押的手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不起诉人楼应锋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楼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楼某某归案后表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楼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楼某某退出的赃款600元人民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楼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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