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617号
被不起诉人楼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200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在校学生,现住浙江省诸暨市**镇**小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3月24日被诸暨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楼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楼某某经上线介绍成为“大满贯电玩城”网络赌博平台的代理,通过推送平台二维码发展李某某等3名下线人员参与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共计2540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楼某某已向公安机关退赃26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楼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楼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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