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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楼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楼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6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楼**镇楼**村楼**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楼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2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对被不起诉人楼某甲与楼某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由楼某甲返还楼某乙借款170000元;2018年12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楼某甲的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3月4日,楼某丙汇入楼某甲农商银行账户300000元。楼某甲在明知其有生效判决尚未履行的情况下,未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上述款项用于偿还其本人的其他债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楼某甲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9年8月30日,楼某甲经调解归还楼某乙470000元,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已确认楼某甲对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立案审查表、执行申请书、分户明细对账单、调取证据清单、账户明细、调解协议书、收据、法院函、户籍证明、证人证言、案发经过、被不起诉人楼某甲的供述辩解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楼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楼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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