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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楼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604号

被不起诉人楼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10110197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居民,住上海市**区**村***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1月16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楼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9时许,在本市**街道**快速道**村路口,朱某某驾驶的车牌为浙******号宝马轿车与被害人尉某某驾驶的车牌为浙******号大型挂车发生交通事故,两人发生口角并叉打。朱某某的表弟即被不起诉人楼某某见状,上前用拳头击打尉某某面部,致尉某某双侧鼻骨骨折。

经诸暨市、绍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尉某某所受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楼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楼某某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和解协议内容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楼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系自首,案发后又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楼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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