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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楼某某故意伤害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一部刑不诉〔2020〕447号

被不起诉人楼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121196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小区物业电工,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路**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7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楼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被不起诉人楼某某与被害人汪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小区物业办公室内因工作分配问题发生争执。期间,楼某某用拳头击打汪某某头部,导致汪某某鼻部骨折受伤。经鉴定,汪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楼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楼某某对被害人汪某某进行赔礼道歉,并赔偿3万元,汪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情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病例证明、和解协议、收条、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照片、鉴定文书、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辩解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楼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楼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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