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检二刑不诉〔2020〕200号
被不起诉人楼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73********,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住浙江省永康市**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被**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孔某某,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楼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6年,被不起诉人楼某某与许某某、徐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永康市**镇**村开办**家庭农场期间,明知该农场不符合永康市、金华市、浙江省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评比条件,采用虚报年收益、农场主要劳动力等相关材料的方式,骗取各级政府补助资金共计8万元人民币。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楼某某和许某某、徐某某各向公安机关退出2万元人民币,并以**家庭农场的名义向公安机关退出2万元人民币。
2020年5月21日,被不起诉人楼某某经电话传唤后到永康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楼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某某、自首、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楼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8万元人民币,依法发还被害单位。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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