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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楼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诸检刑不诉〔20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楼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6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诸暨市**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楼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楼某某驾驶浙DN9****号轻型自卸货车在诸店线往山下湖方向行驶过程中,行驶至诸店线8KM+800M姚江镇应江岸村地方时,因未对车上货物进行固定,车厢未按规定载人,导致车厢乘坐人陈某某在车辆行驶途中坠落,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诸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系重型颅脑损伤、心跳呼吸骤停死亡。

经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楼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楼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楼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楼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又自愿认罪认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楼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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