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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楼某甲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三部刑不诉〔2020〕859号 

被不起诉人楼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55********,汉族,半文盲,泥水工,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组**号。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20年5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本案,于2020年8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楼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楼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电驱动轻便正三轮摩托车,沿杭州市萧山区楼塔镇中彰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周口桥附近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楼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2.4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楼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放车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委托书,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收款收据,限制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告知书,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楼某乙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证据制作说明,被不起诉人楼某甲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楼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楼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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