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954号
被不起诉人楼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8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楼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14时30分许,在诸暨市浣东街道金盘山公墓凉亭内,被不起诉人楼某甲与楼某乙因赌博分彩钱问题发生口角并叉打,期间,被不起诉人楼某甲捡起木棍击打楼某乙左手手臂,致楼某乙左尺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头皮裂伤。
经诸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楼某乙所受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楼某甲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已与楼某乙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楼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后果,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楼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又自愿认罪认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楼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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