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一刑不诉〔2020〕1063号
被不起诉人楼某甲(曾用名楼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1200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浙江省诸暨市**街道**村**中**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楼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楼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被不起诉人楼某甲在微信群发布低价售卖中石化加油卡的广告信息。6月28日,郭某某通过微信与被不起诉人楼某甲取得联系,被不起诉人楼某甲谎称有多张中石化加油卡要低价出售,骗取郭某某信任后,以先收取预付款为由,骗得郭某某9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楼某甲已退赃9000元,并获得郭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楼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已全部退赃且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楼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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