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单位榆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91620123MA743U****,单位地址: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乡***村***号,法定代表人:钱某甲。
诉讼代表人钱某乙,男,汉族,1964年**月**日,系榆中******有限公司总经理,联系电话:1811937****。
被不起诉人钱某甲,女,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74********,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住榆中县**镇**苑*号楼*单元****室,系榆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榆中******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钱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2019年10月,被不起诉人钱某甲雇佣高某某等11名农民工在其经营的位于榆中县***乡***村的被不起诉单位榆中******有限公司从事田间劳作、锄草、浇水等工作。截止2020年4月29日榆中******有限公司、钱某甲拖欠高某某等11人工资共计237449元。2020年7月7日榆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下发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于2020年7月8日前支付其拖欠的工资237449元,到期后该公司仍未支付。
榆中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侦查,被不起诉人钱某甲于2020年8月17日将拖欠的高某某等11人工资237449元全部支付清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单位榆中******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被不起诉单位榆中******有限公司系民营企业,被不起诉人钱某甲系初犯、偶犯,且系该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犯罪后能够认罪、悔罪,认罪认罚且没有法定加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并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同意,决定对榆中******有限公司、钱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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