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樊*,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71985**,汉族,大学本科,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县*镇**村*号,现住址:长葛市*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4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被长葛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7日6时20分许,在河南省长葛市*高速引线*镇*村路段处,被不起诉人樊*持C1证驾驶豫KJR8*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赵*驾驶自行车自西向东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被害人赵*受伤经治疗无效死亡,车辆毁损的交通事故。2018年9月28日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第18093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樊*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月25日许昌莲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第2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死者赵*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后伴发肺部感染及多脏器功能不全衰竭而死亡。
2019年4月2日,被不起诉人樊*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樊*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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