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芜经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191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80********,汉族,初中文化,芜湖**运输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萧县**镇**屯**村**屯**村**号,现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幢**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1日20时53分,被不起诉人樊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轿车沿尖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龙山露营地路段时,被交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14.1mg/100mL。后交警将樊某某带至芜湖市第六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樊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报告结果为114.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无从重处罚情节,无犯罪前科,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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