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樊*,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11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新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20时54分,被不起诉人樊*酒后驾驶鄂F**小型轿车行驶至新野县汉华酒厂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樊*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3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但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且没有法定从重情节,被不起诉人樊*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可以做相对不起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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