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1〕88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94********,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乾西县,住贵州省黔西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早上,犯罪嫌疑人樊某某驾驶浙B8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兰荫路自南向北行驶,8时34分许途经兰溪市兰江街道兰荫北路与清平路交叉口时,与许某某骑行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许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0月01日死亡、樊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在该事故中,樊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现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且和解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被害方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病历资料、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委托书、鉴定结论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证人童某某、范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一份。
本院认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与被害方达成刑事和解且和解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取得被害方谅解,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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