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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交通肇事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剑检公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1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巷**号,住广元市利州区**巷**号,广元市**商贸有限公司职工,群众,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剑阁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3日对其立案侦查,2020年3月5日被剑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樊某某驾驶川******号轿车搭乘男友赵某某行驶过***隧道后,由于操作不当,车辆撞向道路右侧护栏,停车后,赵某某用自己的手机拨打了报警电话,随后二人在现场等待,交警到达后对事故进行处理,后赵某某感觉身体不适,由樊某某陪同到广元市中医院治疗,经CT检查颅脑出血,随后赵某某入院治疗,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23日死亡。经广元市利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挫裂伤死亡。剑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樊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剑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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