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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行检一部刑不诉〔2020〕140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镇**村,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行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9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4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樊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18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樊某甲驾驶冀A*****小型轿车(载赵某某、樊某乙)沿阜上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村东**粮店西侧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张某某驾驶的无牌照三轮车相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赵某某、樊某乙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行唐县交警大队认定樊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10月12日,樊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樊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樊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行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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