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樊**,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樊**驾驶陕E9D454号小轿车,沿108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临渭区交斜镇新兴村加油站东侧时,与由北向南过马路的行人翟**发生碰撞,致翟**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樊**负事故主要责任,翟**负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翟**因交通事故致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本院认为,樊**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民事赔偿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樊**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渭区人民法院起诉。
(院印)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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